银行汇票存款的账务处理
初级会计事务-其他货币资金的账务处理相关知识《银行汇票存款的账务处理》如下:
汇票单位(即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是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的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到银行办理款项入账手续。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背书人。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一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将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企业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 - 银行汇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持银行汇票购货、收到有关发展票账单时,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 - 银行汇票”科目;采购完毕收回剩余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 - 银行汇票”科目。
销货企业收到银行汇票、填制进账单到开户银行办理款项入账手续时,根据进账单及销货发票等,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例1】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汇票用以购买原材料。将款项250 000元交存银行转作银行汇票存款。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货币资金 - 银行汇票(250 000)
贷:银行存款(250 000)
甲公司购入原材料一批已验收入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款为2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 000元,已用银行汇票办理结算,多余款项16 000元退回开户银行,企业已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用银行汇票结算材料价款和增值税款时:
借:原材料(200 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 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 - 银行汇票(234 000)
2)收到退回的银行汇票多余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16 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 - 银行汇票(16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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