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现金的管理制度
初级会计事务-货币资金相关知识《库存现金的管理制度》如下: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库存现金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现金的使用范围
企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款项有: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情况可以用现金支付外,其他款项的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2、现金的限额
现金的限额是指为了保证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这一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单位的实践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超过部分应于当日终了前存入银行。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3、现金收支的规定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隐含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送报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3)开会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
4)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生产或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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