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初级会计事务-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知识《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如下: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由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模式,通常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1、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有关固定,按期(月)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科目或“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科目。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的,经减值测试后确定发生减值的,应当计量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投资性房地产,其减值损失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例1】
甲公司的一栋办公楼出租给乙公司使用,已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假设这栋办公楼的成本为12 000 000元,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使用寿命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按照经营租赁合同,乙公司每月支付甲公司租金60 000元。当年12月,这栋办公楼出现减值迹象,经减值测试,其可收回金额为9 000 000元,此时办公楼的账面价值为10 000 000元,以前未计提减值准备。
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计提折旧:
每月计提的折旧 = 12 000 000 ÷ 20 ÷ 12 = 50 000(元)
借:其他业务成本(50 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50 000)
2)确认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6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60 000)
3)计提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 计提的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1 000 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1 000 000)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其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企业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余额。
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投资性房地产 - 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例2】
甲公司为从事房地产经营开发的企业。2×12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将甲公司开发的一栋精装修的写字楼于开发完成的同时开始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为10年。当年10月1日,该写字楼开发完成并开始起租,写字楼的造价和公允价值均为10 000 000元。2×12年12月31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12 000 000元。假定甲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2×12年10月1日,甲公司开发完成写字楼并出租:
借:投资性房地产 - 成本(10 000 000)
贷:开发产品(10 000 000)
2)2×12年12月31日,按照公允价值调整账面余额,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投资性房地产 - 公允价值变动(2 000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 000 000)
3、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
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且能够满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企业对投资性房产从成本模式计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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