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初级会计事务-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知识《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如下: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并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企业计划用于出租尚未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此类。对于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土地使用权再转租给其他单位的,不能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例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土地使用权经营租赁协议,甲公司以年租金1 000 000元租赁使用乙公司拥有的10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租期5年。自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开始日起,这项土地使用权属于乙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这类土地使用权很可能给企业带来资本增值收益,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也就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例2】
丙公司为实施企业环保战略,决定将其电镀车间搬迁至郊区,远在市区的电镀车间厂房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公司管理层决定继续持有这部分土地使用权,持其增值后转让以赚取增值收益。市区的这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丙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
3、已出租的建筑物
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包括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的建筑物是企业已经于其他方枪钉了租赁协议,约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一般应自租赁协议固定的租赁期开始日起,经营租出的建筑物才属于已出租的建筑物。通常情况下,对企业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出租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即使尚未签订租赁协议,也应视为投资性房地产。这里的空置建筑物,是指企业新购入、自行建造或开发完成但尚未使用的建筑物,以及不再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且经整理后达到可经营出租状态的建筑物。
【例3】
甲公司与乙企业签订了一项经营租赁合同,乙公司将其持有产权的一栋办公楼出租给甲公司,租期10年。1年后,甲公司又将该办公楼转租给丙公司,以赚取租金差价,租期5年。
在本例中,对于甲公司而言,因其不拥有该栋楼的产权,因此也不属于其投资性房地产。对于乙公司而言,则属于其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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