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经济法-简答题
上期“5-30经济法-简答题”答案如下:
1)不成立;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享有先诉抗辩权。但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
2)不成立;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提供保证,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确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中,陈某并没有与乙银行约定保证份额。陈某与王某之间的保证份额约定不能对抗乙银行。
3)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经济法-简答题:
(本类题共1题,每小题10分,共10分。)
1、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和果酒。2009年8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1、购进业务:从国内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由于运输途中保管不善,原材料丢失3%;从农民手中购进葡萄作为生产果酒的原材料,取得收购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劳保用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万元、增值税0.06万元。
1.2、材料领用情况:企业在建工程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成本5万元。该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1.3、销售业务:采购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白酒,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200万元,本月应收回60%货款,其余货款于9月10日前收回,本月实际收回货款50万元。销售白酒时支付销货运费3万元、装卸费0.2万元,取得货运普通发票。销售果酒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万元,另收取优质费3.51万元。
假定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
该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 13.6 + 10 × 13% + 0.06 = 14.96万元;
进项税额 = (200 + 15)× 17% = 36.55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 = 36.55 - 14.96 = 21.59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指出该企业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哪些问题,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将于下期“6-1经济法-综合题”公布,大家可以直接点击连接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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